【Zhli Lin】評論
第四十一條(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8F,即時強制"金額 數額"不服的部分"也是一樣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1. 行政機關因實施即時強制,致人民之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如人民就損失補償決定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應為行政處分之訴)。2. 行政機關因實施即時強制,致人民之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如人民就損失補償金額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