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o N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7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請問下列何者為依此制定之法律?(A)行政院組織法(B)行政程序法(C)中央法規標準法(D)中央

【評論內容】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一條 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行政院組織法只是專門規定行政院及下轄機關,非國家機關的準則性規定

【評論主題】3189甲向乙承租錄影帶,乙交付給甲,則對該錄影帶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為占有輔助人(B)甲為間接占有人(C)乙為占有輔助人(D)乙為間接占有人

【評論內容】第 940 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第 941 條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第 942 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評論主題】32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應經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B)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得

【評論內容】第 16 條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第 14 條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評論主題】35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何種處罰?(A)罰鍰 (B)沒入 (C)剝奪權利之處分 (D)影響名譽之處分

【評論內容】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評論主題】17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請問下列何者為依此制定之法律?(A)行政院組織法(B)行政程序法(C)中央法規標準法(D)中央

【評論內容】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一條 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行政院組織法只是專門規定行政院及下轄機關,非國家機關的準則性規定

【評論主題】9 立法院至少得經多少立法委員之提議,於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A)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 (B)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C)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 (D)全體

【評論內容】第十五條之二(總統赴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之要件)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評論主題】2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得為公示送達之原因?(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B)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者(C)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D) 於外國

【評論內容】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評論主題】甲為A地及A地上B屋之所有人,因甲於清償期屆至時無力清償對乙所負之債務,經乙向法院聲請拍賣A地及B屋,並分別由丙拍定A地、丁拍定B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與丁間就B屋與A地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評論內容】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一、A 國與 B 國央行的經濟研究處各自估計該國的流動性偏好函數如下:假設兩國的商品市場環境極為雷同,LA與LB分別表示兩國貨幣需求, yA 、 yB 是實質所得, iA 、 iB 是貨幣利率。試回答

【評論內容】d第 6 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評論主題】二、甲因其女友遭乙肢體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毆打乙並重擊頭部,致乙頭顱破裂、腰椎骨折,呈現意識障礙之植物人狀態,嗣後乙因受監護宣告而由丙、丁自 103 年 12 月 7

【評論內容】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復審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尚未終結之再復審事件,其以後之再復審程序,準用修正之本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本法修正施行後,對於原依相關法律審理中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程序,應依修正之本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復審者,不得復依其他法律提起訴願或其他類此程序。

【評論主題】二、受刑人在何種情形下依規定監獄當局可給予懲罰?懲罰的方式與應注意事項有那些?當受刑人被告知懲罰時,監獄當局可否給予辯解的機會?其法律效果為何?試根據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評論內容】第 4 條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評論主題】7. 一農夫想用66公尺長之竹籬圍成一長方形菜圃,並在其中一邊正中央留著寬2公尺的出入口,如下圖示。此農夫所能圍成的最大面積為____ ____平方公尺。

【評論內容】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評論主題】3. My sister broke the s_____e first after the fight.

【評論內容】效力是什麼? 至始無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評論主題】1. 試就下列各物質回答以下問題:(A)珍珠奶茶 (B)黑咖啡 (C)甲烷 (D)熱狗 (E)臭氧 (F)不鏽鋼 (G)黃金 (H)食鹽水【題組】(1) 能以廣義的「溶液」分類的為:_________

【評論內容】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 3 條 ...

【評論主題】1. 試就下列各物質回答以下問題:(A)珍珠奶茶 (B)黑咖啡 (C)甲烷 (D)熱狗 (E)臭氧 (F)不鏽鋼 (G)黃金 (H)食鹽水【題組】(1) 能以廣義的「溶液」分類的為:_________

【評論內容】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評論主題】【題組】⑶將負責轉錄表現突變活化受器的上皮成長因子受器(EGFR)的基因,轉殖到攜帶有兩正常配子 EGFR 基因表現的細胞裡?

【評論內容】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評論主題】三、一份完整的研究報告應包括那些單元?各單元應陳述的重點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評論內容】第 940 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第 941 條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第 942 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評論主題】⑷適用 ESP Code 之 100,000 載重噸以上之單船殼散裝船,於何種檢驗時需要兩位專任驗船師參與?(3 分)

【評論內容】第 940 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第 941 條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第 942 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評論主題】⑷適用 ESP Code 之 100,000 載重噸以上之單船殼散裝船,於何種檢驗時需要兩位專任驗船師參與?(3 分)

【評論內容】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5/13 15:57):5人 間接占有人:如包租公、包租婆-出租人或出典人、出質人。直接占有人:實際占有的所有人、或租賃中之承租人。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該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民法§942)如:郭董請的司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