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請問下列何者為依此制定之法律?
(A)行政院組織法
(B)行政程序法
(C)中央法規標準法
(D)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5809
統計:A(117),B(18),C(107),D(625),E(0)

用户評論

Roger Reng】評論

首先,憲法修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行政程序法 沒有準則性的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 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

Ko Nan】評論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一條 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行政院組織法只是專門規定行政院及下轄機關,非國家機關的準則性規定

Jeff.Lee】評論

其實不知道哪個法也很好猜:A國家機關不只行政院,刪掉B規程不是法律,刪掉C中標法和機關職權無關,刪掉D最合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