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滕學汶】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上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Ko Nan】評論
d第 6 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pob.chiu】評論
公益訴訟,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能提
【珍惜時間】評論
(A)第 2 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C)第 8 條: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 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 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