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a Chang】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29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Ko Nan】評論
B有法條嗎?
【Yulia】評論
(B)行政執行法27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其中以處分書或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即為書面告誡程序。所以無論直接或間接強制都要遂行告誡程序,且必須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sih-han You】評論
(B)行政執行法27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其中以處分書或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即為書面告誡程序。所以無論直接或間接強制都要遂行告誡程序,且必須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jone】評論
行政執行法 ( 民國 99 年 02 ★ 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