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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94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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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最新修法後已無「再審議」→修正為「再審」(第四章)→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90017593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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