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 Lin】評論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只有再審。
【Allison Chen】評論
公懲法第64條 (再審之訴)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我是小安】評論
第 64 條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阿R要上榜~不販賣】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94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關關】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最新修法後已無「再審議」→修正為「再審」(第四章)→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90017593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