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予甲。甲之鄰人乙認為該建築執照違反保護其權益之建築法規,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命乙補正甲為共同被告
(B)法院僅得依聲請裁定命甲參加訴訟
(C)法院得依職權命甲參加訴訟
(D)甲是否參加,對裁判效力不生影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2927
統計:A(105),B(307),C(5001),D(3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訴願、何種訴訟提起之前,必須先提起訴願? 訴願前置主義: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用户評論

【用戶】戴丞鈞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用戶】Hu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個人淺見,有錯誤請指教(C)得以職權 依據法條是對的  但實務上因為裁量空間限縮  所以是應依職權-此為(D)選項之前提(D)甲是相對人,不是第三人,這件事對他影響很深,如果他不參加,對裁判效力是有影響-甲跟乙都是訴訟當事人相較之下,(C)比較正確行訴法215如果我沒有記錯主要是說給已知第三人(得來又不來)跟未知第三人聽的吧

【用戶】(107一般行政高普雙榜)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比較】訴願法第28條第2項:「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用戶】劉玄符

【年級】

【評論內容】首先要先搞清楚誰是當事人,誰是第三人?(我看了三遍才弄清楚)甲之鄰人乙認為該建築執照違反保護其權益之建築法規,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所以乙為當事人,甲為第三人。依照42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命其(第三人,也就是甲)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第三人(甲)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用戶】戴丞鈞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看完整詳解

【用戶】丸子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撤銷Anfechtung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用戶】@(司法警正取上榜)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獨立參加(A) 法院應命乙補正甲為共同被告 乙覺得「核發建築執照」這件事對他有影響 但核發是主管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 不是甲自己給自己核發的 所以侵害乙的是主管機關 不是甲 不用以甲為共同被告(B) 法院僅得依聲請裁定命甲參加訴訟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C) 法院得依職權命甲參加訴訟(D) 甲是否參加,對裁判效力不生影響參加人(甲)可以提出攻擊防禦,可以交替或同時對抗原告或被告,如此對訴訟結果應有一定影響

【用戶】戴丞鈞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看完整詳解

【用戶】丸子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撤銷Anfechtung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用戶】@(司法警正取上榜)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獨立參加(A) 法院應命乙補正甲為共同被告 乙覺得「核發建築執照」這件事對他有影響 但核發是主管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 不是甲自己給自己核發的 所以侵害乙的是主管機關 不是甲 不用以甲為共同被告(B) 法院僅得依聲請裁定命甲參加訴訟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C) 法院得依職權命甲參加訴訟(D) 甲是否參加,對裁判效力不生影響參加人(甲)可以提出攻擊防禦,可以交替或同時對抗原告或被告,如此對訴訟結果應有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