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姍】評論
不獲會晤=補充送達;拒絕收=留置送達。(同居人、受雇人、郵件接收人,也適用留置送達!!)
【108國考-加油!!】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B)
【卓萱】評論
A=補充送達
【sweet70906】評論
筆記:1.6F 感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B)
【不太玩打氣】評論
其實D嚴格說起來也算錯吧依照現在考試趨勢,沒有寫到「無正當理由」也能算錯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