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丞鈞】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21號要旨: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從而公立學校基於聘任契約而通知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僅屬基於行政契約而為之意思通知,尚非行政處分。
【Yulia】評論
查私立學校與教師間為私法關係,本於私法自治原則,私立學校有與受聘教師約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原因事由,並以此終結其與受聘教師間之私法關係之契約自由。(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239號)
【Webster】評論
Note:公立教師(公法)、私立教師(私法)
【Amber】評論
依最高行98年7月第1次聯席會議的決議文公立學校對教師的聘任是行政契約 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通知是行政處分唷而該處分若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在核准前則為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行政處分。 (簡單說就是尚欠缺生效要件,但還是VA)
【jone】評論
基於最佳解與6F我個人認為都有錯誤...
【hahaha123】評論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行政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