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第 61 條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II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Dunerbug】評論
基於「移審效力」!訴願需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先行審察,若不為處理則附具理由書,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審察。
【zechs 06】評論
補充人民提訴願的對象:訴願法1.向原處分機關:58-1---接58-2,自行審查2.向訴願機關:59---接58-3,送處分機關先行審查,有理由自行變更,無理由做成理由書送管轄機關---接58-4,抄錄一份給相對人3.向無管轄權機關:61-1,自始提起訴願---接61-2,10日內送處分機關樓下8F,-1、-2是第一項、第二項,我不曉得寫這樣有很難理解,大概是每個人記憶方法不同
【@@】評論
對不起我看不懂樓上寫得甚麼-1、-2、-3.....第 58 條(原處分機關要先行審查)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第 59 條(直接向受理訴願管轄機關的話,將影本或副本丟回去給原行政處分機關讓他審查)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
【syuan】評論
對不起我看不懂樓上寫得甚麼-1、-2、-3...
【賴宥靜】評論
1.若人民項錯誤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錯誤的訴願機關有義務要在10日內幫相對人轉到對的訴願管轄機關2.送回新竹縣政府的原因:本來就要依照訴願58 59轉呈(但選項沒有法務部應於10日內送到衛福部的選項 所以只能轉呈送回原處分機關-->新竹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