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因其女友遭乙肢體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毆打乙並重擊頭部,致乙頭顱破裂、腰椎骨折,呈現意識障礙之植物人狀態,嗣後乙因受監護宣告而由丙、丁自 103 年 12 月 7 日起擔任法定代理人,丙、丁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甲之戶籍謄本時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乃於105 年 1 月 10 日以乙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償損害。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7004
統計:A(3353),B(272),C(71),D(42),E(0)

用户評論

【用戶】WeiJu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章 復審程序

【用戶】Ko N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復審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尚未終結之再復審事件,其以後之再復審程序,準用修正之本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本法修正施行後,對於原依相關法律審理中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程序,應依修正之本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復審者,不得復依其他法律提起訴願或其他類此程序。

【用戶】winn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如果說人民對不服之行政處分是提起訴願。那對應到公務人員保障法行政處分之不服就是復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