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乙為夫妻,婚後爭吵不斷,甲因此委請其好友丙丁在離婚協議書為證人而簽名,甲並向丙丁表示,其和乙無離婚之意思,僅作為平息爭吵之武器。次日,甲將簽妥之離婚協議書交予乙,乙乃憤而簽名,並辦妥離婚登記。甲於離婚後半年,乃與乙之母親戊結婚。請問:甲和乙之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又甲和戊結婚之效力如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8938
統計:A(356),B(484),C(4582),D(6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法、訴願管轄之機關、訴願

用户評論

Joyce Yo Yo】評論

應該是訴願法第61條吧~~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 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 人。

QQ】評論

看了很久,大概整理出以下結論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理因此法條中提到:採取書面方式"以外",30日內要補送訴願書假設照正常書面提出訴願,不管投哪個機關都沒有補送的問題,因為本來就有提供訴願書,這樣應該比較簡單明瞭?

甜可】評論

C就是 你訴願人送錯機關,送到無管轄權的機關此時無管轄權機關就要做移送有管轄權機關+通知當事人(10天內)沒有C這個法條 用D去解就對了C的改正就是:是通知當事人!!但不是通知他補送訴願書是通知他我移轉到有管轄權的機關喔!!而無管轄權機關(收受機關)是要在10天內做移送+通知的動作

劉玄符】評論

仔細看完法條,我終於了解了。C選項是出自訴願法第57條,只是構成要件並不是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而是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提作不符處分之表示。另外,自創口訣,1、2、3,遺產、贈、送。10日,事件移送。(遺)20日,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補正。(贈)30日,訴願書補送。(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