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⑷心智圖法(Mind Map)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1279
統計:A(245),B(2820),C(105),D(741),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訴訟要件審查及補正、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用户評論

【用戶】Jakob L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14-補記理由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用戶】Allison Che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重覆處置」是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  「第二次裁決」則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惟我國實務上似未作此區分,行政法院多數以在後答覆有無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為斷,如未變更,縱有第二次裁決之形式,訴願期間亦不得重新起算。

【用戶】大家加油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說明補充說明補充說明,哪裡看的出第二次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