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為某市里長,受市公所囑託協助督導在該里執行社會勞動之工作,乙受法院判刑得易服社會勞動確定,經地檢署派往該里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甲明知乙自 105 年 2 月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之執行社會勞動期間,未確實於每日履行社會勞動滿 9 小時,甲竟與乙犯意聯絡將乙之不實工作時數登載於地檢署囑託其辦理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登記簿」上,乙亦於該執行登記簿上簽名。試問甲就不實登載時數一事,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9316
統計:A(54),B(175),C(5515),D(32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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