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乙、丙三位好友分別共有一間二樓之透天厝,每人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共有人甲未經乙和丙之同意,擅行將系爭房屋之一樓以每月 10 萬元出租給丁。試問:乙和丙得向丁主張何種權利?又乙和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3111
統計:A(433),B(369),C(25),D(6910),E(0)

用户評論

Chia JU】評論

考績評定----申訴;考績獎金----複審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要注意的是,若是打丙,就可以提行政訴訟。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Rae】評論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之規定,考績列乙等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司法院釋字第266號解釋意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因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依本院釋字第243號解釋,得許受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仍不許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參酌本院釋字第187號及第201號解釋,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法院48年判字第11號判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考績列乙等的效果,並沒有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僅是比考績列甲等者少拿一點獎金,故不得就此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