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島雯】評論
(A)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B)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C)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執行事件(D)行政執行法第14條
【Ko Nan】評論
第 16 條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第 14 條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田】評論
(A) 大法官釋字621號 解釋文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A---行政執行法15B---行政執行法16C---行政執行法4D---行政執行法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