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苦會過去,美會留下。】評論
C滿多地方都有提到的 我舉一個[大法官釋字443]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意思就是 那些很瑣碎的事項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以命令定之 不需要立法者授權
【Ke-Lun Chen T】評論
如果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有限制到人民的權利就需要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如果是單純執行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只要行政機關發布職權命令就可以參考釋字705號解釋
【邪惡蛋殼evilshell】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七0五號解釋 不同意見書」有提到「細節性、技術性」這個字眼,不一定只指行政規則。在過往釋憲中,也有用「細節性、技術性」這個字眼解釋過法規命令。所以光看到「細節性、技術性」,它可能在講法規命令,也可能在講行政規則。在分辨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上,我建議從兩個角度來看:一:是否需法律授權。法規命令一定要法律授權。二:是否直接對外部民眾造成影響。法規命令可以直接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行政規則頂多間接影響。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不可任意規定,仍須符合法律授權目的與相關原理原則。(C)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依釋字第 443 號,非經立法者授權,亦得以行政命令定之。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以「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釋字 367),或逕以「職權命令」定之(釋字 443、479),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D)立法者仍須就法規命令之授權目的內容範圍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