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 Shan Tsai】評論
我在想促參法是公家單位與私人訂定行政契約(如BOT),而行政罰法的立法目的是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行政罰第1條),與行政契約的訂定過程無關。
【Seven Yang】評論
簽訂行政契約後後續效果亦應隨之不得以處分代替所以行政罰一定錯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人民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得適用或準用之法律,約有下列法律:1.適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135~149規定)。2.準用民法(行政程序法§149規定)。3.適用特別法(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政府採購法等)。行政契約締約過程中,原則上不得另作行政處分以實現契約內容,故並無行政罰法之適用或準用。
【louise】評論
謝謝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分享的整理&解答,很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