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在行政訴訟法上,有關重新審理與再審之區別,下列何者錯誤?
(A)兩者之聲請人不同
(B)兩者之聲請事由不同
(C)兩者皆有專屬管轄之適用
(D)兩者之法院土地管轄不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1007
統計:A(568),B(573),C(793),D(3169),E(0)

用户評論

未來戰警】評論

重新審理與再審之區別: 聲請人不同 再審:原判決之原告或被告。 重新審理: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聲請事由不同 重新審理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之情形。當事人地位變換之不同 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聲請人即為再審之原告,他造則為再審之被告。 重新審理有理由者,在行政法院裁定開始重新審理後,仍屬以參加人之身分參加訴訟,並不能變為原告或被告。回復原訴訟程序之處置不同 再審之訴如行政法院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予以裁定或決駁回;...

Sam~】評論

請問一下 D 要怎麼改才對呢?

Jacob】評論

回20F,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原判決之原行政法院。同法第285條:重新審理準用第275條,故二者法院土地管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