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住在臺北市的甲,於某年 1 月 26 日收受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復查決定書,如擬提起訴願,訴願期間之末日為:
(A)2 月 25 日
(B)2 月 26 日
(C)3 月 25 日
(D)3 月 26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6733
統計:A(4165),B(1440),C(381),D(355),E(1)

用户評論

MR.壹】評論

1/26收到~1/27是起算日~訴願日是30日~所以27是第一天(就是起算日就要算第一天了)+5天=1/31~然後 2月份再加 25天=2/25了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樓上,這不是從小就知道嗎…?用左手和右手學"一月大,二月小…"啊。

blabla】評論

覺得這題莫名溫馨耶 大家都好可愛(我是否讀到頭殼壞掉了XD)

Alina】評論

請問一下 如果是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的末日計算是用在哪時候呢?第48條: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白話文說就是以相當日的前一日視為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