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雙務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之給付應與行政機關之給付相當
(B)人民之給付應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雙務契約必須締約之行政機關與人民意思表示一致,始能生效
(D)雙務契約原則上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2053
統計:A(335),B(54),C(213),D(7133),E(1)

用户評論

Vic Tien】評論

(第143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Steven Lee】評論

但書是說~原則上都無效

Kim Kuo】評論

亦可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37條喔~

Damaris】評論

(A)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三款「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B)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三款「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C)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之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D)依行政程序法第143條本文之規定「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