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Tien】評論
(第143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Steven Lee】評論
但書是說~原則上都無效
【Kim Kuo】評論
亦可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37條喔~
【Damaris】評論
(A)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三款「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B)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三款「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C)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之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D)依行政程序法第143條本文之規定「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