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第2項)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題目是說「應」為何種訴願決定,所以不可能是(C),況且「另為處分」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為之,自己來是叫做「逕為變更之決定」。P.S.誤寫誤算的顯然錯誤雖然可以自行更正,但是題目並沒有給自行更正的選項,所以我自己是假設這不是顯然錯誤去作答,而且樓上大大有說「相對人錯誤」不是誤寫誤算的顯然錯誤,我也覺得有道理,顯然錯誤應該是像性別為「男」誤載為「女」(其他人身鑑別資料均無誤)這種一看就知道是不小心寫錯的錯誤。
【tamama5566】評論
也提供我的看法~不可選(C)的原因就在於,這本來就不關乙的事,乙提訴願的目的應該只在於更正或撤銷原處分不會去要求什麼另為處分吧?所以訴願機關在該訴願自然也不應該去做多餘的事
【Damaris】評論
本題中因乙之訴願有理由,故依訴願法第81條第一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視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故應選撤銷原決定。而不受理決定則規定於訴願法第七十七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依題意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錯誤,係屬違法、不當之處分,其訴願為有理由,僅應依訴願法§81 第 1 項前半段規定,撤銷原處分,並無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之必要,故本題應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