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ya】評論
第 171 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可是題目裡本來就有繼續阿!幹嘛要改= =
【Damaris】評論
(A)依行政程序法第172條第一項「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B)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一款「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C)依行政程序法第171條第一項「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D)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二款「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