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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條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未處理者,保訓會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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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2 條 第 1 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處理者,保訓會將簡任(10~14職等)之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處理者,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違失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