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克阿志】評論
(C)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4條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怠金時,應以文書載明下列事項送達於義務人:一、執行機關及義務人。二、應履行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與其依據及履行期限。三、處以怠金之事由及金額。四、怠金之繳納期限及處所。五、不依限繳納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洪鳴聰】評論
B呢? 行政執行包括金錢關係 也要告誡嗎?
【阿偉】評論
回5F不管代履行還是怠金都須告誡
【RUEI】評論
(B)行政執行法第27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告誡),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