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苦會過去,美會留下。】評論
第49條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Sophia】評論
律專會(綠磚塊)
【敏敏】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49條:原則 → 律師稅務行政事件 → 會計師專利行政事件 → 專利師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Crash】評論
都是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