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為A地及A地上B屋之所有人,因甲於清償期屆至時無力清償對乙所負之債務,經乙向法院聲請拍賣A地及B屋,並分別由丙拍定A地、丁拍定B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與丁間就B屋與A地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B)推定拍定人丙與丁間有租賃關係
(C)由丙、丁協議,協議不成時,丙得請求丁拆屋還地
(D)因造成法律關係複雜,法院應重行拍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1502
統計:A(1202),B(89),C(75),D(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用户評論

水超人】評論

第 876 條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Peter Chung】評論

認真覺得這種法律真的不符合情與理⋯

Ko Nan】評論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我的想法土地範圍肯定比較大,房屋僅是土地上的某一區塊罷了,所以土地持有者理應有全部土地的地上權,然後就房屋持有者重疊的地上權協議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