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死亡而無遺囑,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子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
(B)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
(C)於分割遺產前,乙、丙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D)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丙為遺產三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5363
統計:A(79),B(272),C(796),D(14),E(0)

用户評論

飛雲覆月】評論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B)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D)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丙為遺產...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簡答依1176第五項規定,白話來講,前次序親等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繼承,而並非指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於1140已明訂,白話說明,指的是繼承前,卑死由卑之卑代位。結論:1.代位是向上補位的概念,非次親等接住的概念。2.拋棄不發生代位繼承,而是次親等接住。3.代位繼承發生於繼承前死亡與喪失繼承,而非繼承後。4.只有第一順位有次親等接住,順位之間發生的是順位繼承  (1176第六項)順位繼承如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繼承前死亡--代位繼承  ;  拋棄繼承--次親等接住)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補充概念-------------繼承前,卑死由卑之卑代位,的卑死不是指父母死,而是第一順位之死。下...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 (X)釋字第 57 號 (45.1.6)  解釋爭點拋棄繼承生代位繼承問題?解釋文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