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為照顧母親丙,乙女徵得甲男之同意讓丙與甲乙同住,然共同生活常有嫌隙,甲亦因此多次毆打丙女,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甲男毆打丙女,丙女可否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甲男繼續對她施暴?
(A)否,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者僅及於夫妻或父母對子女的家庭暴力
(B)可,只要是親屬,不論親等血緣上的親疏遠近,皆可為保護對象
(C)否,僅有直系血親始為保護對象,不包含直系姻親
(D)可,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都在本法所適用的範圍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1807
統計:A(11),B(202),C(24),D(936),E(0)

用户評論

Gil Ouyang】評論

第 3 條

油畫大濕】評論

為什麼B不對阿? 明明有同在一個屋簷下居住的事實阿

王顗溱】評論

因為親屬關係限四等,他說無論親疏遠近,所以不對

ursula_tsai】評論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及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之規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1、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指無婚姻關係下,而有同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事實者。2、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爺爺、奶奶、父母親、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外甥、外甥女、姪孫、外甥孫等等。(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