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務員甲將自己職務上所保管的款項,擅自挪作購買股票之用,甲在尚未被機關察覺前,又將該款項返還補齊數額,甲之行為,依刑法應負何刑事責任?
(A)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B)甲成立刑法第336條「公務侵占罪」
(C)甲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D)由於甲事後有返還足額款項,故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9477
統計:A(41),B(1219),C(17),D(57),E(0)

用户評論

YU】評論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