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幾個小時?
(A)10小時
(B)11小時
(C)12小時
(D)13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9827
統計:A(242),B(8),C(1109),D(4),E(0)

用户評論

Aimee Kung】評論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Peter Tsai】評論

難怪朋友做工廠都從晚上八點做到早上八點...

王顗溱】評論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