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5 下列何者非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之給付?(A)生育給付 (B)傷病給付 (C)失能給付 (D)長期照護給付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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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評論主題】39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此程序稱之為何?(A)報備(B)核備(C)核定(D)備查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並非裁量瑕疵之類型?(A)裁量逾越 (B)裁量保留 (C)裁量濫用 (D)裁量怠惰

【評論內容】

裁量瑕疵,就是裁量有問題,ACD都是有問題,B是沒有問題的!!!(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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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9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此程序稱之為何?(A)報備(B)核備(C)核定(D)備查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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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5 甲出售其所有置放於甲之住所的 A 車予乙,雙方約定於締約 1 週後,由乙至甲之住所受領該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如甲拒絕給付,甲即負遲延責任 (B)乙未依約至

【評論內容】赴償之債又稱赴償債務,係指以債權人住所地為清償地的債務,一般(無法律規定、當事人無特別約定、無特定之物之性質、無其他情形)情況下動產債務的清償為此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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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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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代理人逾越本人所授與之權限,簽名於票據者該票據之效力如何?(A)票據無效(B)本人仍依票據之文意負責(C)代理人依票據之文意負責(D)逾越之部分由代理人負責

【評論內容】第 10 條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並非裁量瑕疵之類型?(A)裁量逾越 (B)裁量保留 (C)裁量濫用 (D)裁量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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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代理人逾越本人所授與之權限,簽名於票據者該票據之效力如何?(A)票據無效(B)本人仍依票據之文意負責(C)代理人依票據之文意負責(D)逾越之部分由代理人負責

【評論內容】第 10 條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評論主題】15 下列人員何者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A)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B)國家文官學院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基礎訓練學員(C)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 (D)私立高中軍訓教官

【評論內容】第17條(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種事件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A)醫師、律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懲戒事件 (B)命補繳稅額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之稅捐課徵事件(C)國家賠償事件 (D)道路交通裁決事件

【評論內容】行訴237-2: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評論主題】429. 甲申請建築執照條件不合,希望市府承辦人員乙通融未果,因而以電話向市長捏稱乙向他索取紅包。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A)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B)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誣告罪(C)

【評論內容】

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評論主題】425.下列關於刑法「加重結果犯」概念之敘述,何者正確?(A)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必須出於行為人的故意(B)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必須行為人能預見(C)「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不須

【評論內容】

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419.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B)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各級

【評論內容】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評論主題】406.有關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仍負賠償之責(B)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亦負賠

【評論內容】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38 下列關於書記官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A)負責紀錄、文書事務 (B)負責處理確定訴訟費用額事務(C)負責訴訟輔導事務 (D)負責研究考核事務

【評論內容】

第 17-2 條 n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 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33 除經審判長許可外,不得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A)10 歲 (B)11 歲 (C)12 歲 (D)14 歲

【評論內容】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評論主題】15.依據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規命令具有創設性,與法律有同一效 力,其未遵行發布程序者,不生效力 (B)解釋法令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乃屬上級機關對下 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為非

【評論內容】法規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3 項規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生效力解釋性行政規則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登載於政府公報,並不影響其效力

【評論主題】18.行政程序法第33條不服行政機關駁回決定,當公務員向上級機關提請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置?(A)10日(B)15日(C)20日(D)30日

【評論內容】第33條(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理由及其相關)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評論主題】2581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70歲或65歲體衰不能任職者,照支現職司法官之給與,此即所謂:(A)年金 (B)退職酬勞金 (C)恩給制 (D)優遇

【評論內容】

優遇法官是對年滿六十五歲法官,所設立的職務與薪俸保障制度,優遇法官的薪資待遇與一般法官相同,只是不用辦案,法源依據為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終身職條款」。該條款規定,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由於憲法保障法官為終身職,法官年老體衰、無法辦案,又不願退休時,法官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特別規定,法官六十五歲可申請轉為優遇法官,年滿七十歲強制為優遇法官,讓年老法官放棄審判,改從事法律研究,以促進法官新陳代謝;如優遇法官有失職或其他違法情事,仍須依法官法等法律究辦。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99136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者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上訴權人?(A)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配偶 (B)被害人(C)檢察官 (D)自訴案件之自訴人

【評論內容】

告訴人或被害人並非當事人,僅可請求檢察官上訴(§344Ⅲ)。

※25年上字第2377號判例

原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其應否提起,檢察官自有酌量之權,並不受請求之拘束。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者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上訴權人?(A)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配偶 (B)被害人(C)檢察官 (D)自訴案件之自訴人

【評論內容】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評論主題】14 關於言詞辯論之方式,下列何者正確?(A)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者,法院不得命合併辯論(B)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不得命限制辯論(C)當事人以一

【評論內容】

分別辯論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反之:沒有牽連關係者,可以分別辯論

【評論主題】14 關於言詞辯論之方式,下列何者正確?(A)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者,法院不得命合併辯論(B)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不得命限制辯論(C)當事人以一

【評論內容】

合併辯論 第205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

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9 關於判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B)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評論內容】C: 民事訴訟法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評論主題】35 關於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訊問或詢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之自白或供述屬法定證據方法的一種(B)訊問被告前應進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告知(C)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評論內容】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 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評論主題】2 法律規定對於違規行為可處罰鍰、停工、停業,主管機關考量個案情節後,決定處以吊扣執照時,試問此行政行為有下列何種瑕疵?(A)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B)裁量怠惰 (C)裁量逾越 (D)裁量權濫用

【評論內容】

基於比例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及禁止國家恣意等立場,

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時必須和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此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亦即除了要求手段正當、目的正當、手段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以外,

還需要手段與目的間有正當合理聯結,

禁止行政機關課予人民與行政行為無正當合理關聯之義務,

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行為與追求之行政目的之間有實質的內在關聯關係。

【評論主題】13.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如欲撤銷該行政處分,應於知有撤銷之原因多久期間內為之,即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多久?(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評論內容】第117條(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評論主題】74 下列有關營造物之敘述,何者正確?(A)人與物結合之組織體(B)與公物為相同之概念(C)不須有人之要素(D)國家是其典型之例

【評論內容】

所謂營造物是指:「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營造物乃為達行政目的所設之人與物的組織體,例如學校、圖書館、公立游泳池、博物館等

【評論主題】26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請求損害賠償時,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為之(B)國家賠償責任是以金錢賠償為原則(C)請求國家賠償應先協議(D)民事訴訟法為國家賠償法之補充法

【評論內容】

國賠法10: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評論主題】15 關於公物概念之敘述,何者錯誤?(A)供公共行政目的使用(B)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具管理權(C)不以有體物為限,無體物亦可(D)乃人與物的結合體

【評論內容】

公物定義:公物係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而言。是故成為公物須具被兩項要件:1.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 2.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下

【評論主題】代理人逾越本人所授與之權限,簽名於票據者該票據之效力如何?(A)票據無效(B)本人仍依票據之文意負責(C)代理人依票據之文意負責(D)逾越之部分由代理人負責

【評論內容】第 10 條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評論主題】一、行政程序法中有那些關於「民眾參與」的方式?試說明在交通運輸領域的具體事例。(25 分)

【評論內容】

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三、試說明臺灣鐵路管理局(臺鐵)與臺灣高速鐵路公司(高鐵)運價調整機制的差異?並說明這種差異的影響?(25 分)

【評論內容】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四、我國欲推動「智慧港口」發展政策,試說明其適合之規劃願景、政策發展主軸、策略及程序為何?(25 分)

【評論內容】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題組】(3)計算獨占下的無謂損失。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29條

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 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Ⅱ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評論主題】2 法律規定對於違規行為可處罰鍰、停工、停業,主管機關考量個案情節後,決定處以吊扣執照時,試問此行政行為有下列何種瑕疵?(A)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B)裁量怠惰 (C)裁量逾越 (D)裁量權濫用

【評論內容】

基於比例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及禁止國家恣意等立場,

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時必須和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此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亦即除了要求手段正當、目的正當、手段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以外,

還需要手段與目的間有正當合理聯結,

禁止行政機關課予人民與行政行為無正當合理關聯之義務,

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行為與追求之行政目的之間有實質的內在關聯關係。

【評論主題】13.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如欲撤銷該行政處分,應於知有撤銷之原因多久期間內為之,即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多久?(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評論內容】第117條(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評論主題】74 下列有關營造物之敘述,何者正確?(A)人與物結合之組織體(B)與公物為相同之概念(C)不須有人之要素(D)國家是其典型之例

【評論內容】

所謂營造物是指:「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營造物乃為達行政目的所設之人與物的組織體,例如學校、圖書館、公立游泳池、博物館等

【評論主題】26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請求損害賠償時,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為之(B)國家賠償責任是以金錢賠償為原則(C)請求國家賠償應先協議(D)民事訴訟法為國家賠償法之補充法

【評論內容】

國賠法10: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評論主題】15 關於公物概念之敘述,何者錯誤?(A)供公共行政目的使用(B)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具管理權(C)不以有體物為限,無體物亦可(D)乃人與物的結合體

【評論內容】

公物定義:公物係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而言。是故成為公物須具被兩項要件:1.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 2.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下

【評論主題】代理人逾越本人所授與之權限,簽名於票據者該票據之效力如何?(A)票據無效(B)本人仍依票據之文意負責(C)代理人依票據之文意負責(D)逾越之部分由代理人負責

【評論內容】第 10 條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評論主題】三、試說明臺灣鐵路管理局(臺鐵)與臺灣高速鐵路公司(高鐵)運價調整機制的差異?並說明這種差異的影響?(25 分)

【評論內容】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一、行政程序法中有那些關於「民眾參與」的方式?試說明在交通運輸領域的具體事例。(25 分)

【評論內容】

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