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顗溱】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29條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 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Ⅱ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