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何者並非著作權侵害之條件?
(A)以侵害著作權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B)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C)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與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D)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0404
統計:A(335),B(53),C(375),D(129),E(0)

用户評論

【用戶】沈阿全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

【用戶】2018運佐已上榜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這太細了吧...有時候覺得這種考猜根本是在打擊信心...

【用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 第 87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