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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4個月的協商案件 X刑事訴訟法 第455-5條 (公設辯護人之指定)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刑事訴訟法 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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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1-1條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適用強制辯護制度)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