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 Peng】評論
刑訴455-5(公設辯護人之指定)
【貼貼樂 ( ̄︶ ̄)↗】評論
(D)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4個月的協商案件 X刑事訴訟法 第455-5條 (公設辯護人之指定)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刑事訴訟法 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