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A)被告逃亡者,得通緝之~正確刑訴法第 84 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逕行拘提之~正確刑訴法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C)司法警察合法通知被告,若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拘提之~錯誤刑訴法(D)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逕行拘提之~正確刑訴法第 76 條被告犯罪...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逕行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相關法條
【Eda Huang】評論
拘提跟逕行拘提不同逕行拘提可以不用申請拘票,所以對人民法益侵犯較大僅僅只是通知後未到場就授權司法警察可以逕行拘提,顯然有失比例原則這是我個人對這題的理解方式
【snoopy75smb】評論
逕行拘提原則上是需要拘票的。第76條逕行拘提事由是要拘票的。(原本正常程序是傳票再拘票,符合本條事由可跳過傳票直接開拘票。)第88-1條逕行拘提執行時雖不用拘票,若非檢察官拘提,事後要補簽拘票的。使用通知書,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可核發拘票,但非逕行拘提(通知書有替代傳票效果,屬正常拘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