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文化局為舉辦節令歡慶會,撰寫了四副對聯準備張貼在歡慶會會場。四副對聯分別是:「光天滿月,火樹銀花」、「冰壺含雪魄,銀漢漾金波」、「做人抱負先三立,造物生機首一陽」、「羽射談經天高氣爽,佩萸插菊人壽

【評論內容】

「冰壺含雪魄,銀漢漾金波」用以讚美明月和月色。

    上聯月亮含有高尚品格的靈魂。冰壺,語本《文選·鮑照〈白頭吟〉》:“直如朱絲繩,清如玉壺冰。”李周翰注:“玉壺冰,取其絜(同“潔”)淨也。 ”因此,本指盛冰的玉壺,用以比喻品德清白廉潔。此借指月亮。雪魄,借指具有高尚品格的靈魂。

    下聯天河蕩漾著金色的波浪。想像天河水在月亮照耀下的情景。銀漢,天河,銀河。

    橫批月光把人世間全洗淨了。一,全,滿。塵寰,人世間。

【評論主題】3.文化局為舉辦節令歡慶會,撰寫了四副對聯準備張貼在歡慶會會場。四副對聯分別是:「光天滿月,火樹銀花」、「冰壺含雪魄,銀漢漾金波」、「做人抱負先三立,造物生機首一陽」、「羽射談經天高氣爽,佩萸插菊人壽

【評論內容】

「冰壺含雪魄,銀漢漾金波」用以讚美明月和月色。

    上聯月亮含有高尚品格的靈魂。冰壺,語本《文選·鮑照〈白頭吟〉》:“直如朱絲繩,清如玉壺冰。”李周翰注:“玉壺冰,取其絜(同“潔”)淨也。 ”因此,本指盛冰的玉壺,用以比喻品德清白廉潔。此借指月亮。雪魄,借指具有高尚品格的靈魂。

    下聯天河蕩漾著金色的波浪。想像天河水在月亮照耀下的情景。銀漢,天河,銀河。

    橫批月光把人世間全洗淨了。一,全,滿。塵寰,人世間。

【評論主題】3.文化局為舉辦節令歡慶會,撰寫了四副對聯準備張貼在歡慶會會場。四副對聯分別是:「光天滿月,火樹銀花」、「冰壺含雪魄,銀漢漾金波」、「做人抱負先三立,造物生機首一陽」、「羽射談經天高氣爽,佩萸插菊人壽

【評論內容】

「冰壺含雪魄,銀漢漾金波」用以讚美明月和月色。

    上聯月亮含有高尚品格的靈魂。冰壺,語本《文選·鮑照〈白頭吟〉》:“直如朱絲繩,清如玉壺冰。”李周翰注:“玉壺冰,取其絜(同“潔”)淨也。 ”因此,本指盛冰的玉壺,用以比喻品德清白廉潔。此借指月亮。雪魄,借指具有高尚品格的靈魂。

    下聯天河蕩漾著金色的波浪。想像天河水在月亮照耀下的情景。銀漢,天河,銀河。

    橫批月光把人世間全洗淨了。一,全,滿。塵寰,人世間。

【評論主題】6 警察機關設置街頭監視錄影器,街頭監視錄影器之設置及運用主要涉及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A)人身自由(B)財產權(C)隱私權(D)訴訟權

【評論內容】

題目很怪,如果答案是隱私權,題目應該寫「涉及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或侵害」才對.....

【評論主題】下列選項中的詞語,何者結構與「喝開水」相同?(A)說清楚(B)洗乾淨(C)拿了去(D)寫功課

【評論內容】選項中夾雜不相干的符號,煩請修正,謝謝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並非牛之天然孳息?(A)牛之糞便(B)牛之牛乳(C)牛生之小牛(D)牛宰殺後所得之牛肉

【評論內容】牛被殺,樹被砍,那些牛肉與樹幹都不算天然孳息。本體都消滅了,又何來利息呢

【評論主題】19.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授權時,始能有所作為,此稱為:(A)罪刑法定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關鍵字:行政機關

既然是行政體系,就不會是罪刑法定原則,所以選B。

【評論主題】13 關於法院進行之訴訟上和解,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A)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B)訴訟上和解僅限於當事人間,第三人不得亦無法參加和解(C)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

【評論內容】

僅就選項D做回答,該選項後半段敘述正確的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評論主題】【題組】 ⑵泛靈信仰(Animism)

【評論內容】其實就是題目出得爛而已

【評論主題】6 警察機關設置街頭監視錄影器,街頭監視錄影器之設置及運用主要涉及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A)人身自由(B)財產權(C)隱私權(D)訴訟權

【評論內容】

題目很怪,如果答案是隱私權,題目應該寫「涉及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或侵害」才對.....

【評論主題】下列選項中的詞語,何者結構與「喝開水」相同?(A)說清楚(B)洗乾淨(C)拿了去(D)寫功課

【評論內容】選項中夾雜不相干的符號,煩請修正,謝謝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並非牛之天然孳息?(A)牛之糞便(B)牛之牛乳(C)牛生之小牛(D)牛宰殺後所得之牛肉

【評論內容】牛被殺,樹被砍,那些牛肉與樹幹都不算天然孳息。本體都消滅了,又何來利息呢

【評論主題】19.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授權時,始能有所作為,此稱為:(A)罪刑法定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關鍵字:行政機關

既然是行政體系,就不會是罪刑法定原則,所以選B。

【評論主題】13 關於法院進行之訴訟上和解,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A)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B)訴訟上和解僅限於當事人間,第三人不得亦無法參加和解(C)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

【評論內容】

僅就選項D做回答,該選項後半段敘述正確的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評論主題】【題組】 ⑵泛靈信仰(Animism)

【評論內容】其實就是題目出得爛而已

【評論主題】【題組】20.「文眼」是中國關於文章寫作的術語;指文中最能揭示主旨、昇華意境、涵蓋内容的關鍵性詞句。本文以「文學之牆」藝術形式,裝置於 桃園機場,其文眼應為下列何句?(A)電音三太子快轉(B)晨霧間透

【評論內容】

(D)揮揮手 具體 實例說明如何落實執行?並請陳述個人感想與預期成果。

D選項我標色的部分,應該不是這題應該出現的東西

感覺像是題組的下一題題目

建議刪除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是屬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A)被害人的承諾 (B)正當防衛 (C)義務衝突 (D)自救行為

【評論內容】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都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算很基本的觀念喔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並非刑法所規定的保安處分類型?(A)撤銷駕照 (B)強制工作 (C)強制治療 (D)保護管束

【評論內容】

撤銷駕照這是行政(交通法規)上的處罰喔

【評論主題】3058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生效要件為:(A)因其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當然為無行為能力人(B)由法院逕行認定之(C)須依法聲請,並經法院宣告後方屬無行為能力人(D)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認定之

【評論內容】

這題的意思就是一個顯然沒有能力管理自己財產的人,依然需要他人的聲請,他在法律上才會正式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

因此假如醫院鑑定說你的兒子是重度智障,他不會因為醫院的鑑定而自動成為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這個時候假如他被騙去簽財產移轉的契約,事後不能說因為醫院說他是重度智障所以這個契約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正常的流程是醫院說你兒子是重度智障,你還要為他聲請,請法院依據醫院鑑定結果宣告說他是無行為能力人,這樣對你兒子才有保障。

【評論主題】①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 ②被告是原住民 ③被告是低收入戶 ④被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偵查中,因為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的義務

【評論內容】

分享給跟我一樣選3的人: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X)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有聲請(O)

刑訴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評論主題】以下何種情形,不涉及妨害性自主之犯罪?(A)以刀械逼迫對方放棄抵抗而為猥褻之行為者(B)趁被害人服用安眠藥熟睡後而為性交者(C)得到 15 歲之相對人同意而為猥褻之行為者(D)成年男女彼此同意以綑綁對

【評論內容】

A,B我想大家都不會選,但可能會被C騙到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照227這條規定來看,妨礙性自主是否成罪同意與否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年齡題目特意點出相對人只有15歲,就是在測試考生是否有正確的觀念

【評論主題】8.甲愛慕乙女,獲悉乙即將與他人結婚,深夜持獵槍與刀潛入乙宅,在昏暗中誤認臨時睡在乙臥房之丙即係乙,對丙上胸要害射擊霰彈一顆,致丙當場死亡。此時,乙與其父、母出現,合力奪下甲所持獵槍,甲獲知殺錯人後,

【評論內容】

故意與過失的差別在於「是否有意圖」

有意圖即為故意,無意圖則為過失。

故題目中甲既然是有意殺乙,即便最後的結果是他誤殺了丙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非視為過失

至於後面捅乙一刀但乙未死的部分,視為殺人未遂應無爭議。

【評論主題】IV Make up a cloze test with 5 questions under the topic “Learning English in the digital era”Each q

【評論內容】

增修條文第8條: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以法律定之,所以不是單純院會決議就好。

自次屆起實施,所以不是自本屆實施。(這是為了避免立委自肥)

國民大會不解釋

【評論主題】三、某製品的規格為 0.140 ± 0.003,若每一樣本組含有 5 個樣本,經抽樣、量測、計算結果,發現平均值管制圖與全距管制圖均符合統計管制狀態。此時平均值管制圖的管制上限為 0.14557,管制

【評論內容】

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

所以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之一種,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評論主題】五、有一工程欲進行點位放樣,放樣點之坐標為(E = 1000.00 m, N = 1000.00 m)。若將全測站儀架設於 A(E = 750.00 m, N = 600.00 m)處並後視 B(E

【評論內容】

我都這樣記,我跟自己兒子的岳母沒親屬關係=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是姻親

【評論主題】2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B)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訴(C)偵查,原則上應公開之(D)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因被告之所在不明,不得提起公訴

【評論內容】

告訴、告發

都是開始偵查的原因。

一、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二、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

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但是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

http://www.tch.moj.gov.tw/ct.asp?xItem=239227&ctNode=24647&mp=004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是屬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A)被害人的承諾 (B)正當防衛 (C)義務衝突 (D)自救行為

【評論內容】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都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算很基本的觀念喔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並非刑法所規定的保安處分類型?(A)撤銷駕照 (B)強制工作 (C)強制治療 (D)保護管束

【評論內容】

撤銷駕照這是行政(交通法規)上的處罰喔

【評論主題】3058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生效要件為:(A)因其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當然為無行為能力人(B)由法院逕行認定之(C)須依法聲請,並經法院宣告後方屬無行為能力人(D)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認定之

【評論內容】

這題的意思就是一個顯然沒有能力管理自己財產的人,依然需要他人的聲請,他在法律上才會正式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

因此假如醫院鑑定說你的兒子是重度智障,他不會因為醫院的鑑定而自動成為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這個時候假如他被騙去簽財產移轉的契約,事後不能說因為醫院說他是重度智障所以這個契約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正常的流程是醫院說你兒子是重度智障,你還要為他聲請,請法院依據醫院鑑定結果宣告說他是無行為能力人,這樣對你兒子才有保障。

【評論主題】①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 ②被告是原住民 ③被告是低收入戶 ④被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偵查中,因為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的義務

【評論內容】

分享給跟我一樣選3的人: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X)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有聲請(O)

刑訴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評論主題】以下何種情形,不涉及妨害性自主之犯罪?(A)以刀械逼迫對方放棄抵抗而為猥褻之行為者(B)趁被害人服用安眠藥熟睡後而為性交者(C)得到 15 歲之相對人同意而為猥褻之行為者(D)成年男女彼此同意以綑綁對

【評論內容】

A,B我想大家都不會選,但可能會被C騙到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照227這條規定來看,妨礙性自主是否成罪同意與否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年齡題目特意點出相對人只有15歲,就是在測試考生是否有正確的觀念

【評論主題】8.甲愛慕乙女,獲悉乙即將與他人結婚,深夜持獵槍與刀潛入乙宅,在昏暗中誤認臨時睡在乙臥房之丙即係乙,對丙上胸要害射擊霰彈一顆,致丙當場死亡。此時,乙與其父、母出現,合力奪下甲所持獵槍,甲獲知殺錯人後,

【評論內容】

故意與過失的差別在於「是否有意圖」

有意圖即為故意,無意圖則為過失。

故題目中甲既然是有意殺乙,即便最後的結果是他誤殺了丙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非視為過失

至於後面捅乙一刀但乙未死的部分,視為殺人未遂應無爭議。

【評論主題】IV Make up a cloze test with 5 questions under the topic “Learning English in the digital era”Each q

【評論內容】

增修條文第8條: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以法律定之,所以不是單純院會決議就好。

自次屆起實施,所以不是自本屆實施。(這是為了避免立委自肥)

國民大會不解釋

【評論主題】三、某製品的規格為 0.140 ± 0.003,若每一樣本組含有 5 個樣本,經抽樣、量測、計算結果,發現平均值管制圖與全距管制圖均符合統計管制狀態。此時平均值管制圖的管制上限為 0.14557,管制

【評論內容】

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

所以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之一種,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評論主題】五、有一工程欲進行點位放樣,放樣點之坐標為(E = 1000.00 m, N = 1000.00 m)。若將全測站儀架設於 A(E = 750.00 m, N = 600.00 m)處並後視 B(E

【評論內容】

我都這樣記,我跟自己兒子的岳母沒親屬關係=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是姻親

【評論主題】2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B)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訴(C)偵查,原則上應公開之(D)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因被告之所在不明,不得提起公訴

【評論內容】

告訴、告發

都是開始偵查的原因。

一、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二、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

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但是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

http://www.tch.moj.gov.tw/ct.asp?xItem=239227&ctNode=24647&mp=004

【評論主題】【題組】20.「文眼」是中國關於文章寫作的術語;指文中最能揭示主旨、昇華意境、涵蓋内容的關鍵性詞句。本文以「文學之牆」藝術形式,裝置於 桃園機場,其文眼應為下列何句?(A)電音三太子快轉(B)晨霧間透

【評論內容】

(D)揮揮手 具體 實例說明如何落實執行?並請陳述個人感想與預期成果。

D選項我標色的部分,應該不是這題應該出現的東西

感覺像是題組的下一題題目

建議刪除

【評論主題】46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終結提起公訴,何者不是應有之作為?(A)作成並提出起訴書予法院 (B)將卷宗與證據併送交法院(C)向法院聲請案件交付審判 (D)就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評論內容】

「向法院聲請案件交付審判」 ,這是檢察官不想送交法院(駁回)時,告訴人的權利,而不是檢察官偵查終結時該做的事。。

【評論主題】425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面那一種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A)內亂罪(B)偽造貨幣罪(C)毒品罪(D)竊盜罪

【評論內容】

選項C鴉片罪,建議依法條改成毒品罪,較為妥適

【評論主題】24 下列有關正氣歌的詞句與人物對應何者正確?(A)為嵇侍中血……嵇康(B)為張睢陽齒……張巡(C)為顏常山舌……顏真卿(D)或為遼東帽……管寧(E)或為渡江楫……祖逖

【評論內容】

稽侍中,指的是稽紹,是竹林七賢之一的稽康的兒子

張睢陽、顏常山,指的是因安史之亂而殉難的張巡與顏杲卿

遼東帽的典故來自漢末的管寧

【評論主題】3.〈廉恥〉中:「無『恥』之『恥』,無恥矣。」下列文句,「」中相同的字,詞性次序與題目相同的選項是:(A)齊侯以晏子之「觴」而「觴」桓子(B)「賢」「賢」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C)「老」

【評論內容】

孟子說:「人不可以無恥;無恥之恥,無恥矣。」

人不可以沒有羞恥心(無恥),若人能將沒有羞恥心(無恥)當成一件可恥的事,則便可以遠離恥辱。

無恥之恥=第一個恥是名詞,指「羞恥心」。第二個恥是動詞,指「以……為恥」。

【評論主題】【題組】 3 文中「莫見乎隱,莫顯乎微」,意謂:(A)隱微的事情,因不明顯而看不到 (B)即使很隱微的事,也要小心遮掩 (C)只要隱藏得很微妙,就不會被發現 (D)越是隱微的事情,越容易顯露出來

【評論內容】

隱秘的事情,沒有不被人發現的;細微的事情,沒有不被顯露出來的,所以君子在個人獨處的時候,也要謹慎警惕。

【評論主題】29.刑法所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兩種,下列何者屬於主刑?(A)罰金 (B)罰鍰 (C)沒收 (D)追繳或抵償

【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又稱單獨刑主刑之種類如下:

【評論主題】45.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提起覆議,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其效果如何?(A)行政院得再提覆議 (B)立法院應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C)行政

【評論內容】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是屬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A)被害人的承諾 (B)正當防衛 (C)義務衝突 (D)自救行為

【評論內容】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都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算很基本的觀念喔

【評論主題】甲欲置乙於死,趁乙住院之際,故意竄改醫師的處方箋,放大劑量後,不知情的護士持給乙服用,造成乙死亡。問甲成立何罪?(A)殺人罪的間接正犯(B)殺人罪的幫助犯(C)殺人罪的教唆犯(D)不成立犯罪

【評論內容】

D當然可以先刪去

C的教唆犯部分,甲並非教唆護士去殺乙,護士從頭到尾不知情,所以可以排除教唆罪

B的幫助犯部分,成立條件應該是護士想要殺乙,而甲透過加大劑量的方式來幫助護士。

至於A請參考樓上先進們的說法

【評論主題】甲以殺乙的犯意,向乙開槍射擊,乙僅腳部受傷,並無大礙。問甲構成何罪?(A)普通傷害罪 (B)過失傷害罪 (C)殺人未遂罪 (D)使人重傷罪

【評論內容】

既然確定有殺人之犯意,那就只有既遂跟未遂的差別了

當然實務上我想很少有嫌犯會白癡到承認自己有殺人犯意啦,哈哈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並非刑法所規定的保安處分類型?(A)撤銷駕照 (B)強制工作 (C)強制治療 (D)保護管束

【評論內容】

撤銷駕照這是行政(交通法規)上的處罰喔

【評論主題】889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限:(A)須同時接受行政院院長之辭職(B)為總統一主動之權限(C)即使在實施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總統亦可行使(D)總統須事先諮詢立法院院長之意見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C、D可能大家都不會覺得有問題,A、B就很有趣了

先講B,照增修條文§2規定,解散立法院並不是總統的主動權限(想做就做的權力);因為總統要解散立法院,必須滿足增修條文§2規定的前提(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才有權力解散立法院,所以解散立法院不是總統的主動權限之一。

至於A,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都沒提到行政院院長的辭職是不是在立法院解散後依然生效,所以就當學一課吧。顯然總統決定解散立法院,行政院院長是可以不用辭職的。^^

【評論主題】2650行政院副院長之任命係:(A)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B)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D)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任命

【評論內容】

憲法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評論主題】3058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生效要件為:(A)因其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當然為無行為能力人(B)由法院逕行認定之(C)須依法聲請,並經法院宣告後方屬無行為能力人(D)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認定之

【評論內容】

這題的意思就是一個顯然沒有能力管理自己財產的人,依然需要他人的聲請,他在法律上才會正式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

因此假如醫院鑑定說你的兒子是重度智障,他不會因為醫院的鑑定而自動成為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這個時候假如他被騙去簽財產移轉的契約,事後不能說因為醫院說他是重度智障所以這個契約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正常的流程是醫院說你兒子是重度智障,你還要為他聲請,請法院依據醫院鑑定結果宣告說他是無行為能力人,這樣對你兒子才有保障。

【評論主題】13.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下列何者非法規所稱之附款?(A)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B)保留行政處分之解約權(C)條件(D)負擔

【評論內容】

負擔:

對於授益處分之相對人課予其履行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者。例如:起造人向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主管機關許可之同時,課予起造人必須開放一定數量之停車位供大眾使用(作為義務)。 

稍微做點補充解釋^^

【評論主題】13.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稱為:(A)形成權 (B)救濟權 (C)請求權 (D)抗辯權

【評論內容】個人經驗,容易與請求權搞混,要注意。請求權:指一人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評論主題】19、下列何者不是孟子於「心所同然」一篇中,用以驗證「人心同然」的例子?(A)易牙之於味 (B)師曠之於耳 (C)子都之於目 (D)龍子之於鼻

【評論內容】孟子曰:「富歲,子弟多賴;凶歲,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爾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今夫麰麥,播種而耰之,其地同,樹之時又同,浡然而生,至於日至之時,皆熟矣。雖有不同,則地有肥磽,雨露之養、人事之不齊也。故凡同類者,舉相似也,何獨至於人而疑之?聖人,與我同類者。故龍子曰:不知足而為履,我知其不為蕢也。’屨之相似,天下之足同也。口之於味,有同耆四也。易牙先得我口之所喜者也。如使口之於味也,其性與人殊,若犬馬之與我不同類也,則天下何耆皆從【易牙之於味】也?至於味,天下期於易牙,是天下之口相似也。惟耳亦然。至於聲,天下期於【師曠】,是天下之【耳】相似也。惟【目】亦然。至於【子都】,天下莫不知其姣也。不知子都之姣者,無目者也。故曰,口之於味也,有同耆焉;耳之於聲也,有同聽焉;目之於色也,有同美焉。至於心,獨無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義之悅我心,猶芻豢之悅我口。”

【評論主題】16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 千元以下罰金。」下列何者為該規定之「

【評論內容】

公務員倫理規範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 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 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評論主題】19.電子商務 B2B 型態為常見之數位化商業交易方式,參與此型態商業交易角色為:(A)企業對企業 (B)顧客對顧客(C)企業對顧客 (D)企業對政府

【評論內容】

B2B=Business to Business (企業對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 (企業對消費者)

【評論主題】5 9.以下題辭,不適用於賀人生兒子的是: (A)弄璋之喜 (B)喜獲麟兒 (C)弄瓦徵祥 (D)熊夢徵祥

【評論內容】

弄璋之喜 :恭喜人生男孩的賀詞。「璋」是一種玉器。預祝他將來能夠成為執玉器的王侯。

弄瓦徵祥:用於祝賀人得女的賀辭。瓦,古時紡織時所用的陶製紗綻。

熊夢徵祥:於祝賀人得子的賀辭。熊夢,生男孩的預兆。

【評論主題】①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 ②被告是原住民 ③被告是低收入戶 ④被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偵查中,因為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的義務

【評論內容】

分享給跟我一樣選3的人: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X)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有聲請(O)

刑訴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評論主題】以下何種情形,不涉及妨害性自主之犯罪?(A)以刀械逼迫對方放棄抵抗而為猥褻之行為者(B)趁被害人服用安眠藥熟睡後而為性交者(C)得到 15 歲之相對人同意而為猥褻之行為者(D)成年男女彼此同意以綑綁對

【評論內容】

A,B我想大家都不會選,但可能會被C騙到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照227這條規定來看,妨礙性自主是否成罪同意與否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年齡題目特意點出相對人只有15歲,就是在測試考生是否有正確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