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A) 未予明訂
(B) 應優先編列,但不得逾中央政府總預算百分之三十五
(C) 應逐年增加編列,以中央政府總預算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D) 應優先編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831
統計:A(154),B(164),C(81),D(24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的含義

用户評論

【用戶】Chun-Hui Cha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增修條文第10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0

【用戶】Eda Huang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經過上次修憲後,百分比的預算相關規定都刪除了

【用戶】xpq58872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