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政治獻金法第2條)(C)政治獻金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政治獻金法第3條)
【用戶】宋貝利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政治獻金法第2條)(C)政治獻金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政治獻金法第3條)
【用戶】我阿但我不賣鑽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7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之民營企業。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四、宗教團體。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九、香港、澳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