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62 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我是小安】評論
1. 立院職權行使法 § 61 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 § 62 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derek801204】評論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第一項: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若經立法院議決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原訂頒機關應予更正或廢止。第二項:經通知後,原訂頒機關應在2個月內完成前項更正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