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黨團協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B) 黨團協商會議由各黨團逕自進行,立法院院長不需出席
(C) 黨團協商會議,由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各黨團輪流主持
(D)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2月1日及9月1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E)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密封協商紀錄,並對外保密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困難0.321063
統計:A(372),B(45),C(191),D(284),E(70)

用户評論

【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B)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立法院長應出席)(C)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立法院長主持)(E)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不密封,公開刊登公報)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