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74 條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詹姆士】評論
看不懂,既然按照得票順序當選,第二當選人當然一定比最後一名高,難道在審法條的時候立法委員在吃便當沒看就過了? 還是數學超然要用微積分解這條?
【戰國(剛錄取法警,休息會~】評論
我覺得法條說的最低得票數,應該是指歷屆當選人中,最低得票當選人,而不是指當次選舉的最低得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