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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2(締結聯盟之同意)【相關罰則】第1項~§90-2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第33條之3(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合作之申報)【相關罰則】第1項或第2項~§90-2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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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B)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