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A) 公職人員就職後,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B) 立法委員罷免徵求連署之期間為30日 (E) 被罷免人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D
【ChiMing】評論
第75條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A)第80條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B)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第90條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C)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第92條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D);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
【derek801204】評論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罷免公職人員之相關規定: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A) 公職人員就職後,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B) 立法委員罷免徵求連署之期間為60日 (C)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D)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E) 被罷免人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