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co(五等已上榜,】評論
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B民法第 763 條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 762 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Vauni】評論
民法§758, §763
【Eda Huang】評論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反過來說,只要有登記,即便尚未交付不動產,一樣是有發生效力,所以D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