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鼠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原所得稅法 第14-2條 (104.11.17修法刪除 104.12.02公布 105.01.01證券交易所得稅停止課徵)不適用106年稅法請大大增加 (E)105年1月1日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2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若有出售未上市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額,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A)應併入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總額 (B)應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C)夫妻間出售有價證券之盈虧可以互抵 (D)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得自以後三個年度之證券交 易所得中減除 (E)105年1月1日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