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夫妻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B)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C)妻冠以夫姓,贅夫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協議定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2897
統計:A(226),B(310),C(4778),D(712),E(0)

用户評論

Evanny Chang】評論

(A)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B)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C)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D)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

Eda Huang】評論

原則跟例外的規定,題目故意放顛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