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評論
個人理解是這樣案例跟判例(判決先例)--從數個具體案件中選出,具有代表性,可被其他案件引用,也可作為參考來源,影響較多。判決--就單一個案的具體適用,無上述的適用,影響較小。
【廖佐諭】評論
行政處分還可以訴願行政訴訟之後才可能大法官解釋
【唐唐】評論
3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之客體? (A)最高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B)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C)國防部預備軍官班招生簡章 (D)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