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下列有關法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理得為民法法源
(B)法理得作為刑法處罰依據
(C)法之解釋應符合法理
(D)法理成為法源並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4238
統計:A(188),B(4852),C(140),D(929),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民法第1條:

061】評論

刑法第1條就告訴我們:罪刑法定原則(主義)

937 Joy】評論

法理,是形成國家內全部法律或單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由於社會現象錯綜複雜、千變萬化,法律難以充分地規定所有的社會現象,而需法理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上的不備,能作為法的淵源。部分國家則將法理作為民法最後適用的法源,適用順序依序為:法律優先適用,法律未規定者再依習慣法,無習慣法時則依賴法理[1]。在民法意義上,法理代表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的原則,如正義、誠信及衡平等自然法中的根本原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