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於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限度內,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
(B)各種專門職業之執業範圍,法律得授權有關機關以命令為必要之劃分
(C)立法者為追求公共利益,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採行確屬必要之限制手段者,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D)限制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工作,有違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9817
統計:A(87),B(276),C(378),D(4951),E(0)

用户評論

Evanny Chang】評論

釋字第 637 號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旻洲】評論

詳見旋轉門條例

a123229a】評論

閱讀障礙ing 如果不是D選項太明顯  可能會寫錯= =